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 事项名称 | 职权 类别 | 设定依据 名称 | 设定依据具体内容 | 设定依据 发布号令 | 行使 层级 |
1 | G2100200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 市级 区级 |
2 | G2100400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1.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3.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4.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 市级 区级 |
3 | G21005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1.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2026年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 市级区级 |
4 | G2100800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 市级区级 |
5 | G2101000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1.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2.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 市级区级 |
6 | G2101200 | 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1.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2.2015年国卫疾控发〔2015〕69号
| 市级 |
7 | G210200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1.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 市级区级 |
8 | G2102600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 市级区级 |
9 | G2102800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 1.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3. 1987年国发〔1987〕105号 | 市级区级 |
10 | G2103500 | 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管理责任人的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滋生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停止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控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 市级区级 |
11 | G2102300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1.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2.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 市级区级 |
12 | G21027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 市级区级 |
13 | G2102900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第八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条 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 市级区级 |
14 | G2103300 |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15 | G2103600 | 对消毒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 市级区级 |
16 | 新增 待审核 |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应对及应急处理中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有关工作。第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对风险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2.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 市级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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