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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布时间: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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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疾发〔2026〕3号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本市关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我局将对《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9月22日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本市关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第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发生频次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影响的范围或对象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除外。

  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当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第四条  初次违法,是指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执法记录中,无当事人违反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违法记录。执法人员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平台和案件档案等途径查询违法记录,核实是否属于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当事人当场或在限定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明显的影响。

  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当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

  第五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清单另行公示。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当事人承诺改正的,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做出合法诚信承诺。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可当场复查。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在承诺改正期限届满后及时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期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案卷制作、归档和处罚信息管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是本市疾病预防控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执行的指导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北京市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26年10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合法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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