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北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布时间: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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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疾控局、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疾控中心,各三级医院:

  为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6〕63号)要求,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2026年北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2026年北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公共卫生

  1.学校:抽查18%学校和托幼机构。学校检查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情况,抽检教室采光和照明、人均面积及水质;学校和托幼机构抽检饮水设备卫生管理情况。

  2.公共场所:抽查游泳(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住宿(辖区总数20%)、沐浴(辖区总数14%)、美容美发(辖区总数6%)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检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查本市全部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全部水厂,辖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抽查),每个乡镇抽查10%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辖区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和10个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抽检供水水质。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辖区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含网店)各3家(不足的全部抽查);水质处理器30%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10家(不足的全部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5个(不足的全部抽查);进口涉水产品30%在华责任单位。检查生产过程及产品合格情况。

  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辖区内全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抽检。

  6.托育机构:辖区抽查3个托育机构(不足的全部抽查),抽查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等情况。抽检托育机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1.用人单位:各区抽查比例为20%,其中辖区丙类用人单位抽取比例为100%,乙类用人单位抽取比例为33%。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警示标识设置、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援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2.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市抽查比例80%(30家)。检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失实等情况,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等。

  3.放射诊疗机构:各区抽查比例为20%。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等。

  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全市抽查比例100%(40家)。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指定的主检医师、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是否按要求整改,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管理制度、劳动者保护、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抽查4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3%基层医疗机构,100%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2025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

  1.预防接种管理。接种单位、人员资质、疫苗公示、告知和询问、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情况。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麻腮风、HPV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备案及流感、狂犬疫苗。

  2.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及落实、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或自动生成)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疾控机构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和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检、分诊制度建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立及运行情況。为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环境及物品消毒处理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釆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建立及落实、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血液透析、内镜科室或诊疗中心和手术室为检查重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可自行选择。

  5.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使用、暂时贮存设施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疾控中心及接种门诊废弃疫苗处置情況。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备案情况。实验人员培训、考核、实验档案建立、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7.监督抽检。实验室检测的抽检数量不得低于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量的13%(不足1家按1家计)。抽检项目根据2025年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及抽检情況确定。

  (四)消毒产品

  重点检查: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行为等;原材料管理、产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抗(抑)菌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市售消毒产品是否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

  1.任务抽取:辖区5%的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企业(抗(抑)菌剂、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辖区50%的抗(抑)菌剂企业;25%的妇女经期和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100%上一年度重点监督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10%在华责任单位,100%国产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仅委托加工的责任单位;经营单位每个区不少于15家。

  2.产品抽检: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抗(抑)菌除外)从生产企业抽取每类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相关性能检测,第一类抽检含碘消毒剂、湿热清洗消毒器、灭菌器,第二类抽检含氯消毒剂、空气消毒机等,如某类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对该类所有产品进行检测。抗(抑)菌剂,责任单位抽取所有抗(抑)菌产品、经营单位每个区抽取膏(霜)剂不少于2个,其他剂型不少于1个,检测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和产品抗(抑)菌效果等。卫生用品,从生产企业抽取全部卫生用品;各区从责任单位、经营单位抽取产品各不少于1个,重点抽检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检测微生物指标和杀灭/抑制性能。

  (五)医疗卫生

  1.抽查12%医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1%村卫生室(所),5%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机构资质、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新增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文书管理、重点病历、生物医学研究管理、政策落实(新增委属(管)医院对外合作)、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违规开展相关技术、医疗数据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

  2.抽查50%医疗美容机构、20%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等。

  3.抽查50%母婴保健机构、50%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制度建立及实施、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等。

  4.抽查12%精神专科医院。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药品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

  (六)血液安全

  1.抽查50%一般血站、100%特殊血站。检查执业资质、血源管理、血液检测、包装储存与运输、医疗废物处理等。

  2.抽查100%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执业资质、献血浆者管理、检测与采集、血浆储存与供应、医疗废物处理等。

  3.抽查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七)中医药

  抽查1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3%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诊所、门诊部)。在医疗卫生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3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超出注册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2.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

  3.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是否相符等。

  二、组织实施

  (一)公共卫生任务实施

  1.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部署,2026年11月10日前完成公共卫生领域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确需调整任务的,向市疾控局提交相关申请。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抽查数据信息暂不上报。

  2.原则上由市、区疾控机构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市疾控中心负责市政自来水厂、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实验室检测工作,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负责样品的接收、登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等相关事项。各区疾控机构检测保障能力不足的,由各区卫生健康委提供检测工作经费支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

  3.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核实统计工作数据,分别于2026年6月20日前、11月15日前将“国抽”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按专业要求报送,具体以各相关专业解释为准。

  4.各单位要结合“国抽”任务,通过“北京智慧卫监综合信息平台”完成扫码、检查;严格控制本年度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频次。

  (二)医疗卫生任务实施

  1.任务发布。通过“北京智慧卫监综合信息平台”发布医疗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含医疗卫生、血液安全、中医药领域)。原则上不可调整,确因执法人员借调、调岗、长期休假等原因难以执行任务的,各单位可在任务发布后10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一次性提交任务调整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后予以调整。

  2.扫码检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扫码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扫码检查”制度。对属于依法履职的检查内容,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准确填写检查表,确保检查流程合规、检查内容完整。

  3.任务填报。对属于管理类的检查内容,因无法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完成现场检查信息上报,应由完成现场检查任务的执法人员,在检查结束后1日内,登录“北京智慧卫监综合信息平台”,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4.信息上报。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抽查工作数据的核实、统计与汇总,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医疗类任务(含医疗卫生、血液安全、中医药)。要及时梳理分析抽查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相关意见建议应于2026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jiangbing@wjw.beijing.gov.cn。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执法工作基础。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各项要求,持续更新、动态维护执法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确保库内信息准确、完整,为抽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加强任务统筹协调。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多项任务的,实行合并检查。检查“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范围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综合查一次”工作推广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坚决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三)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各单位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协同核查、闭环管理。

  (四)规范执法结果公示。抽查任务完成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本区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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